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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与环境技术

民资入电范围拓宽 强化市场环境公平规范

更新时间:2012-06-21

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民间资本投资范围、营造公平和规范的市场环境等作出规定。

《实施意见》指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扩大能源领域投资,有利于深化改革、完善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体系;有利于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能源产业由大到强的转变;有利于降低能源生产利用成本、提高能源效率和普遍服务水平。

民资入电范围拓宽 火电脱硫脱硝、电网建设准入

《实施意见》规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扩大投资,以多种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余热余压和综合利用电站,以及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火电站脱硫、脱硝装置的建设、改造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网建设。

《实施意见》将民间资本的投资范围扩宽至余热余压和综合利用电站、火电站脱硫脱硝装置建设改造和运营,鼓励民间资   本参与电网建设。

此外,《实施意见》还鼓励民间资本在新能源领域发挥更大作用,将继续支持民间资本全面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民营资本扩大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领域投资,开发储能技术、材料和装备,参与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建设,参与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和太阳能示范村建设。

《实施意见》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列入国家能源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国家重点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

强化市场环境公平规范 特许开发权配置不得限民资进入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良好环境的“公平”与“规范”。

《实施意见》指出,要完善资源配置机制。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改革,加快机制创新,为民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引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保障民   间资本公平获得资源开发权利;水电、风电等特许开发权的配置,不得设定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歧视性条件。

《实施意见》强调完善价格支持政策。

理顺能源价格,引导民营资本在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调整能源结构中发挥更大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公平享受可再生能源发电、煤层气(瓦斯)综合利用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竞价上网试点。

在资金支持、融资环境建设、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等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断改进能源项目核准(审批)管理,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规范化、公开化。

提升民营能源企业发展水平 强调民企履行社会责任

《实施意见》指出,将促进民营能源企业加快产业升级。鼓励和支持民营能源企业积极发展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 “上大压小”等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关停落后的小火电机组、小煤矿、小炼油装置,整合能力和资源,建设清洁高效、技术先进的大型项目。

在提升民营能源企业发展水平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支持民营能源企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能源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对于民间投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实施意见》强调,进入能源领域的市场主体,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不断提高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树立诚信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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