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政策
北京:征求《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促进企业技术中心高质量发展,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现行相关制度文件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至12月5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liuxiaoyuan@jx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标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求”字样)
3.电话:010-55521118,010-55521118
4.传真:010-55521001
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提升高精尖产业核心竞争力,规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促进企业技术中心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北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北京市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评价、管理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等工作,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按照“敞口申请、动态评估、集中创建”原则开展。企业可全年提出申请,原则上每年7月底对上半年申请企业予以办结,次年1月底前对当年提交申请的企业予以全部办结。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依法注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企业高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并担任技术中心主任,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且建立运行两年以上(截止上一年度末),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企业技术中心应建立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三)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建筑业企业不低于15亿元,非建筑业的专精特新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前沿产业领域企业不低于1亿元)。
(四)有较高的研发投入,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在1000-5000万元之间,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制造业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5%;建筑业1%;其他3%。
2.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5000万元。
3.主营业务收入小于2亿元的专精特新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前沿产业领域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制造业1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0%,其他10%。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60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不低于80人)。
(六)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七)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制造业企业近三年申请的发明专利不少于三件(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
(八)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原则上以统计局报表为准,未纳统企业可提供已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赋码的专项审计报告。集成电路、涉军涉密等企业可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总部企业申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中心须在京设立。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九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程序: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创建通知,满足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且评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企业,可按照创建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创建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每两年开展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综合评价。企业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通知要求报送评价材料。非综合评价年度,企业仍需提交评价材料,作为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诊断的重要依据。年度诊断结果用于查找企业创新能力弱项,督促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年度诊断结果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综合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并形成评价结果。得分在65分及以上为综合评价合格,分领域排名前十的优异。支持高精尖产业领域企业技术中心加大产业创新投入,组织关键技术攻关,提升企业竞争力。综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 对企业技术中心实施分类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综合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和新产品产出,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完善产业创新体系,集聚企业优势资源开展中试制造、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落地,对于能够保持较高增速、注重创新能力建设投资、具备较强标准和知识产权创制能力的企业,择优给予支持。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在项目申报、人才引进与激励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各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对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和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3〕7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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