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年第53号)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6年第206号)第十七条;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5号令);
5、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号公告(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
6、《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18号令)。
1、申请单位符合我国动物检验检疫要求;
2、具备符合动物防疫和公共卫生要求的基础设施;
3、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1、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生产、加工、存放场所平面图及相关照片;
4、生产、加工工艺流程;
5、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
6、其他与注册登记许可有关的材料。
注:以上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并同时交验原件。
1、申请。申请单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向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南局审批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海南局审批办接到单位书面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现场考核。拟注册登记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海南局审批办协调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考核)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登记单位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4、审批。现场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检验检疫机构将注册登记申请表、有关考核记录和初审意见上报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管局领导审批:
(1)对符合要求予以批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注册登记书;
(2)对不符合要求不予批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书面证明。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实地考核所需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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