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有不少于40名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4人,中级12人);
2、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GPS接收机6台,全站仪10台,水准仪4台,A1幅面以上绘图仪2台,手持测距仪15台);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具体考核指标参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4、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1、测绘资质申请表(房产);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简历、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在职人员名册及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或聘用合同、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清单、国家已经颁布检定规定和标准的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7、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8、最近一年所完成的房产测绘项目目录和有代表性的房产测绘报告1份。
1、申请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测绘资格审查管理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省测绘局受理其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均书面通知申请人;
3、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转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反馈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对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初审意见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5、取得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取得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收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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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对有房产测绘项目的,发证机关在审查和换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房产测绘资格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检。年检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年检中被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年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问: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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