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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软件信息产业发展助推数字经济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6-19

为全面推动江北区数字经济“一号工程”深入实施,加强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抢抓新一轮产业变革的历史机遇,努力推动我区数字经济产业在平台化、智能化、生态化的基础上向更高层次跃升,结合省、市、区政策相关内容,特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江北区内注册,经认定从事物联网、软件产品、信息技术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工业智能化控制系统,以及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量子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研发、生产、运营的企业和项目。

二、具体政策内容

1.加大软件产业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吸引软件百强企业、国内外上市软件企业落户江北,支持其在我区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等。对纳入我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核算,两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公司员工达到30人以上的软件企业及研发机构,按不高于其主营业务收入的4%予以奖励其在江北的公司(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

2.对新设企业进行房租补助。新注册成立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两年内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或系统集成企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对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年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两年房租补助,每家企业年度最高30万元,入驻在孵化器内的企业除外。对运营方利用现有厂房或楼宇资源打造数字经济特色楼宇(园区)且特色产业集聚度在7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具体参照区级孵化器政策执行。

3.鼓励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平台。对为中小制造企业提供物联网接入、大数据分析、应用云服务以及搭建集研发、设计、仿真、验证、质量评测等于一体的新设立的第三方平台并产生实际效益的,对两年内实际投入(设备、仪器与软件)500万元以上的重点平台,经审核认定后按照实际投入一次性给予10%的补助,最高100万元。对评审认定为国家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鼓励数字经济领域企业“走出去”。对我区企业参加数字经济领域政府指令性展会的,经认定后最高给予实际支付的展位费全额补助,单家企业(集团)全年享受补助不超过30万元。

5.鼓励软件企业发展“上台阶”。对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以统计数据为准)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或者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以浙江省经信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网上直报系统数据为准),年度软件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以上实行分档差额和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6.鼓励数字经济重点企业提质发展。对首次入围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电子元件百强、独角兽软件企业等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入围全省电子信息行业百强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实施软件企业认证补助。鼓励软件企业开展ISO系列、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认证和评估。对首次通过CMMI(3级和3级以上,或认证升级)、ITSS、ISO27001/BS7799、ISO20000认证的数字经济企业,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最多可申报3个项目补助。

8.鼓励支持企业承办行业重大活动。鼓励区内企业承办江北需求的市级及以上数字经济领域行业交流活动,向区经信部门申报并同意后,经审定其活动成效及实际经费支出,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享受该项补助不超过30万元。

9.支持企业实施“两化融合”改造。鼓励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开展个性化定制、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业物联网应用、大数据应用、智能远程运维、APP开发等项目。对区级企业信息化项目两年内有效软件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按认定后有效软件投资额,给予单家企业(集团)不超过20%、最高30万元的补助。在“两化融合”信息化改造项目中择优实施“互联网+”专项扶持计划。要求实施单位两年内有效软件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信息化项目,其中软件投资占50%以上,经认定后按有效软件投资额,给予单家企业(集团)不超过30%、最高50万元的补助。

10.实施“两化融合”管理贯标试点扶持。对列入国家“两化融合”管理贯标试点企业名单并通过考核验收,给予每家企业(集团)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实施企业上云补助计划。鼓励企业上云,对符合条件的云服务商给予一定补助,按具体企业上云实施意见执行;对入选省级、市级上云标杆应用案例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

12.支持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示范。鼓励企业结合实际需求在各行业中应用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企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和客户体验。对经备案的总投资在200万元(不含土建)以上的数字展厅、数字园区、数字楼宇等领域具有较好实用价值、商业模式、实用成效的应用项目,择优选择评审一批示范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按其实际投入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我区企业建设并新列入市级智慧城市应用试点项目(不含政府性投资项目,不含区外建设项目),经审定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13.支持数字经济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和运营。鼓励企业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在江北设立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投资、并购,区级产业基金积极提供相关扶持。

 

附则:

1.本政策意见中同一企业(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对同一企业(项目)的升级补助政策实行累进补差。享受财政补助的企业原则上需要开展研发创新投入,具体反映为需有R&D经费投入,并在统计报表中体现。

2.本政策相关条款,除参展和各类评选荣誉性奖励以外,已享受各类特殊政策(包括园区政策、专项政策等)的企业不得再享受相关补助。

3.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收入需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纳入市级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统计。

4.所有政策奖励额度均不得高于企业的实际投入,以两者孰低为准。同一企业入围同一级别的任一榜单,仅给予一次奖励。

5.申报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平台的企业不得同时申报两化融合改造项目。

6. 对符合我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项目加大扶持力度,给予重点支持。

7.有效软件投资是指企业软件产品的购置费用和自制研发费用。自制软件投入费用按照不享受其他政策类抵扣优惠的初始有效投入费用计算,均指不含税金额。有效软件投资认定范围限定在设备、仪器、软件的购置费用和开发人员直接人力费用(其中完全自主一次开发可申报不超过10人,自主二次开发不超过5人,均需为软件直接开发技术人员)。所有费用需由购置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核实,自制软件产品还需具备审计资质的机构提供相应开发期间专项审计报告,一次开发软件产品的软件著作权登记需为企业法人登记。

8.申请奖励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缴奖励资金、取消奖励资格等处罚。

9.当年发生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凡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两人以上死亡的或被消防、安全监管部门事前行政处罚两起以上的,以及上年度企业综合评价列为D类(倒逼转型类)等相关事项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10.本政策条款中与《江北区落实宁波市建设“中国制造试点示范城市的若干政策》(北区政发〔2017〕42号)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政策为准。

11.本政策自起实施,有效期一年。政策在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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