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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项专利收费可请求减缴

更新时间:2016-09-19

9月18日,江苏苏州市物价局发布消息,层转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二条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复审费等专利收费,该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三条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办法规定收费的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办法规定收费的70%。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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