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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新宁物流: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更新时间:2012-05-05

关于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249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于2012411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事项;公司
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54上午10:00在昆山太平洋大酒店二楼会议
室(昆山张浦镇锦淀路88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雅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6,090.87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8%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代表。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八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1
、通过了《关于审议<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通过了《关于审议<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通过了《关于审议<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通过了《关于审议<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通过了《关于审议<2011年度报告><2011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6
、通过了《关于审议<2012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的议案》;
7
、通过了《关于审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2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朱玉栓 何东旭
吴江涛
0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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