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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申报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9-09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2024年度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以下简称集聚发展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集聚发展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设立的,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等中小企业集中的创新创业载体以及联盟、协会等中小企业集群。

  2.集聚发展区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少于70家,其中80%以上为中小企业,且60%以上属于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领域。对于产业聚集度高并具有特色发展模式和明确知识产权工作规划的集聚发展区可适当放宽规模限制。

  3.集聚发展区企业的有效专利拥有总量不少于300件或发明专利拥有总量不少于150件。

  4.已设立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或具备知识产权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维权保护及委托承担知识产权事务管理等服务功能。

  (二)申报主体(运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并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知识产权服务机制完善。集聚发展区运营时间在3年(含)以上,已建立较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已配置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相关的组织机构、经费安排,并具备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的统筹规划和运行保障机制。

  2.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扎实。集聚发展区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在3年(含)以上,在整合知识产权服务资源、搭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培育知识产权人才、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等方面具备一定工作能力。

  3.知识产权服务效应突出。集聚发展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良好,在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两区”建设、服务区域优势特色产业等方面成效突出。

  4.申请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主体在信用中国及信用中国(北京)上未有不良信用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3年未存在行政处罚情形。集聚发展区委托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无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被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约谈或惩戒的情形。

  二、有关要求

  1.集聚发展区的申报由现有园区或中小企业集群的实际运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2.申报材料包括《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4.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WORD版和签章扫描件PDF版发送至邮箱chanyechu@zscqj.beijing.gov.cn。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2.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申报书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9月6日

  (联系人:郭晓萌;联系电话:5553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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