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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检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4-07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5)外经贸资三函字第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吉林省外经局,湖南省招商局,海南经济合作厅,哈尔滨、厦门外资局,深圳外资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 
  改革开放16年来,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截止1994年底,全国已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22万多家,其中开业企业近10万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近千亿美元。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许多企业的情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有的企业中外投资者没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出资;有的企业未按规定的出口比例出口产品;部分企业已到期终止或因资金逾期不到位被审批、登记机关撤销;有的企业存在超范围经营、未经批准收购产品出口及为享受外资优惠政策搞假合资等违法行为;还有历年漏报、错报统计数字等情况。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全面准确地掌握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加积极、有效、合理地利用外资,我部决定今年对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及企业基本情况进行一次较全面的检查和摸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检查工作由外经贸部统一组织领导,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目的:一是对中外方投资者及企业执行合同、章程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核查资金到位和产品出口情况及有无严重违法行为。对检查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换发新的批准证书(新版批准证书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制)。通过检查督促中外投资者和企业严格执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产品出口比例和其他各项义务。二是摸清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底数,全面准确地了解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现状,完善现有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为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检查对象是1994年底以前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外经贸部门应要求企业积极配合,如实填报有关数据和提供有关资料,以保证检查和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换发批准证书的条件:对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者履行了合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企业依法经营的予以换发批准证书。中外投资者无正当理由不出资,或未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如期缴清出资,可依据有关规定限期缴清出资后换发批准证书或撤销批准证书;中外投资者和企业拒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严重违法行为及假合资企业,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具体换发标准,撤销批准证书必须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正式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新批准证书时,原批准证书一律缴回,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销毁。 
 
  五、各地在检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六、时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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